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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取保候审的申请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7月19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取保候审的申请是什么?什么是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

  张海波,广州广州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张海波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保证人;二是保证金。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是选择关系,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对于无力交纳保证金,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1.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司法机关会对保证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则没有作为保证人的资格。如果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取保候审以后,保证人丧失保证人的资格或者其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保的,应当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转换保证金方式担保,并缴纳保证金。采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九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2.保证金

  如果使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确定保证金的数额。那么,保证金的数额该如何确定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都没有对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诉讼规则》第九十条需要规定了保证金的数额,但只是保证金的起点金额,而非具体的保证金金额,“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2019年取保候审的申请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在程序上有两种情形:一是公、检、法机关主动决定取保候审;二是经申请而决定取保候审。

  1.公、检、法机关主动决定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主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衡量,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2.经申请而决定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诉讼规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员。原则上,取保候审的申请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使用口头的形式。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019年什么是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

  1.取保候审的决定

  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在不同的阶段,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员也不同。具体的程序是,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由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意见》,经同办案人员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同意以后,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审批。

  在审批同意取保候审的意见之后,办案人员再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经上述的流程,最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签发。

  2.取保候审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诉讼规则》第九十四条:“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但并不是全部案件的取保候审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此外,在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告知被保证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张海波,广州广州刑事领域专业律师,http://www.qddpbhls.com/每个案子从刑事辩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证据、事实、法理、司法伦理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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