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短信能做刑诉证据吗,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证据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特别的留心。很多人都在疑惑,手机短信到底能不能成为证据呢因为手机的使用率很高,所以产生证据的几率较多。那么短信能做刑诉证据吗,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下面就让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短信能做刑诉证据吗

1、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关键是要看该短信是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手机短信是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此短信便具有关联性,当短信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则短信具有合法性,并因此成为法庭证据。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鉴于手机短信的特性,笔者认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的真实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否则,无法确定短信息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短信息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相关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思想内容的表述。三、短信息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固定并为他人知悉。本案手机短信无论是从其所载内容,还是短信的提取都符合符合以上特征,能够作为此案证据使用,而且是作为书证使用。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本质上是以用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符合书证特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据分类理论,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和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逐渐向民事诉讼领域渗透。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全部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进行逻辑推理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本案中,短信内容显示,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收,而且要求对方补具借据手续,被告对借款10万元并没有异议,只是不同意出具欠条和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法庭中,被告开始不承认借款一事,后看到对方提交的手机短信证据后,而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笔者认为,这些短信所包含的信息和内容足以说明被告欠款事实,符合直接证据的特征。

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有录音、照相、录像、计算机数据4种。录音时采用笔式录音机或普通微型录音机,录音能逼真的反映出说话人的音质、音素、语言习惯、说话时的心态等,说话人一般不会加以否认,主要是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时辅助调查笔录使用,也可在食品、药品扩大宣传疗效时取证用。

照相时用数码照相机或一般照相机,照相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在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取证时用最为直接,也作为现场检查时在查封扣押贴了封条后,对证据的固定等。

录像证据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等特点,内容丰富、广泛、容量大,有运动的人、物形象及背景参照物,可以直接收录,随时观看,既显境又显语言,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当事人一般不会否认,因此,他的应用很广泛。

计算机数据指储存于计算机的资料、数据等材料,如药品、器械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等,现在各比较大的单位,都在用计算机管理单位药品、器械的购销存业务。

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其主要特点是:

、直接、逼真。视听材料可以将当时的声音、图象、当事人的动作、表情及现场环境等如实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是比较科学的记录方法之一。还可以反复使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评价更加准确。

、稳定。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相比,视听材料证据反映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和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多年后仍可重现,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易编辑、伪造。视听材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编辑甚至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光盘刻录等,因此运用时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短信能做刑诉证据吗,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必须要真实性,另外,录音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大律师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