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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四个特征

添加时间:2018年9月30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活动有所区别,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点主要特征:

  一、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的刑罚权,产生于抑制社会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统治秩序的国家基本职能。刑事诉讼,不是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而是为了公正的处罚和有效的矫正,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相比有着重大区别。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

  二、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所谓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通常采取国家调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动,从而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关的社会个体发动;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件调查--诉讼准备,到提起诉讼,再到裁决和执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可能涉及国家权力的广泛使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包括对人的强制--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对物的强制--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广泛使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则是基于它的特殊性质和任务的要求。但是法律虽然赋予执法和司法机关为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对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度加以确定,否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并损害诉讼中的个体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诉讼的公正性。

  三、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

  刑事诉讼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有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具有主体的资格。为了保证犯罪追究程序的公正,刑事诉讼必须按照诉讼的规律原则和制度,如根据三方组合结构,确认诉讼双方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确认裁决者中立、独立,只服从法律;采用兼听各方意见而且具有可监督性的公开听证程序;诉讼具有辩论性等等。

  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106条第4款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标准化,格式化是诉讼的一般特性。既然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就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由于诉讼涉及的利益的重大以及诉讼针对的社会冲突的尖锐性,依法进行诉讼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而前述司法机关权力界限的确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证,都需要法定程序的合理设定和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必须依照刑法规定正确评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实施诉讼行为,以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遵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诉讼活动。

  以上文章内容就是对刑事诉讼的四个主要特征的详细分析介绍。通常,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诉讼活动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刑事诉讼案件的一些流转程序一直是我们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刑事诉讼的主要的四个特征总得来说就是这四种,分别是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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