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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规劫夺案”12月19日宣判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7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原总经理姚传锐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在北京被“双规”。消息传出后,姚传锐的情妇刘倩和众亲信立刻进京组织“营救行动”。在“策反”看管姚传锐的保安李晓雷做内应后,刘倩等人精心策划将姚传锐成功救出。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双规劫夺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夏元志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姚传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共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本市海淀区翠微路21号齐鲁情宾馆决定实行“两规”。期间,负责看管姚传锐的保安员小雷被姚传锐认为义子,并允诺给李钱、买车。李晓雷在被姚收买后,多次违反规定,采用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告人刘倩(姚传锐的情人)、姚伟(姚传锐的侄子)联系,转达姚传锐希望被劫夺的愿望。被告人刘倩、姚伟遂与被告人戴宏等人共同商议并制定了4种劫夺方案。被告人姚伟到北京齐鲁情宾馆观察地形,知道只有当服务员送饭时,看管姚传锐房间的防盗门才会打开,后被告人戴宏联系到被告人吴善军、朱德权、熊忠,姚伟表示事成后给熊忠5万元好处费,戴宏给熊忠画了“两规”房间的地形图,让其在服务员送饭时冲进屋抢人。被告人熊忠又通过被告人李成钢找到被告人庞建华帮忙。经商议,被告人戴宏、熊忠等人决定利用服务员送饭之际,采取强行入室的方式劫夺姚传锐。同时,被告人庞建华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夏元志,被告人夏元志又通过小强纠集被告人单广明、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及小军、小鑫等多人共同参与劫夺姚传锐。2006年2月27日19时许,当齐鲁情宾馆服务员到看管姚传锐的房间送饭打开防盗门时,被告人朱德权、吴善军、李成钢冲过去挤住防盗门,被告人戴宏等人强行挤进“两规”场所,造成姚传锐失控脱逃。次日,姚传锐及被告人戴宏、吴善军、朱德权在由天津至上海的列车上被抓获。同年3月4日,被告人姚伟、夏元志、单广明、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被抓获;同年3月6日,被告人熊忠、李成钢、庞建华被抓获; 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刘倩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夏元志、单广明、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无视社会秩序,在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对姚传锐施行“两规”期间,由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进行策划,被告人姚伟、戴宏、熊忠进一步纠集多人,对姚实施抢夺,致使该单位对姚传锐的审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惩处。在本起犯罪中,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进行策划,被告人姚伟、戴宏、熊忠、夏元志进一步纠集多人,系首要分子,应依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朱德权、吴善军、李成钢在劫夺姚传锐的过程中积极参与,直接实施了把住“两规”场所房门,造成姚传锐在第一时间脱逃的行为;被告人庞建华、单广明、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在被纠集后参与站脚助威,均系积极参与者,应依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另外,被告人王立宝、杨建军、刘兴民、李齐、单广明、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身为无业人员,在本市长期游荡,专门从事帮人斗殴、站脚助威的滋事活动。而且配合默契,每次被召集在一起用的行话就是“出现场”、“办事”,然后不论“办事”是否成功,只要到了现场,就能得100元“辛苦费”。2005年12月初,被告人王立宝、杨建军、刘兴民、李齐伙同张小强等二十余人受雇于人“出现场”,连续两天到本市昌平区天通苑韩中阁烧烤城,在烧烤城营业的黄金时间18点至21点,每人占住一个桌位,只要1瓶啤酒、1盘花生米,使本来面积不大的营业厅“座无虚席”,影响该店的正常经营。最后烧烤城的老板被逼无奈,掏钱请了这些人才算了事。
  2006年2月,被告人杨建军、单广明、刘兴民、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伙同小强、小军等20余人受雇于人出现场,在本市朝阳区望京体育中心附近一停车场内,统一身穿黑西服、手戴白手套,人手1根镐把,寻找滋事目标。因被害人没有出现,使其目的未逞。
  2006年2月某日,被告人杨镇华、杨建军、刘兴民、刘南南、李齐、陈亮等20余人受雇“办事”,到本市朝阳区钱柜歌厅附近一工地内,围住工地领导的办公场所,指挥工人围堵施工车辆,造成工地不能正常施工。造成严重后果。
  同年2月26日,被告人杨建军、刘兴民、李齐、杨镇华、刘南南伙同小强等人受雇于人“出现场”,到本市丰台区鑫隆元歌厅内准备打架,因没有发现对方的踪迹而作罢。
  另外,2005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单广明伙同他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铁西街钢花小区附近,与被害人李先生就乘坐出租车问题发生矛盾,遂持刀将李先生扎伤,致其右侧血气胸、膈肌破裂、真性肝破裂伤,经鉴定为重伤。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立宝、杨建军、刘兴民、李齐、单广明、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等人在北京并无正当职业,其所参与的活动均是被以“办事”、“出现场”为名纠集而来,并事后分得好处费,从造成的后果表明,在第一、二、四起事件中,被害单位与本案被告人均无利益冲突,而本案多名被告人无故滋事所形成的“威慑”作用已经达到其所追求的“办事”效果,结合全案事实,说明被告人王立宝、杨建军、刘兴民、李齐、单广明、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等人等无业人员在京形成了以“办事”为常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恶势力团伙,其实施的行为均属于被他人雇用后的无故寻衅滋事性质,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另外,被告人单广明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铁西街钢花小区,持刀致被害人李先生重伤的事实,应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其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罚。考虑其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继续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夏元志、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王立宝、李齐、陈亮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夏元志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李齐、小雷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陈亮、王立宝、小强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小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小鑫有期徒刑1年;对被告人单广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7年,
剥夺政治权利1年,与其前罪所犯抢夺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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