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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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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致人亡 交通肇事进班房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遵守交通法规,人人有责,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让我们共建文明交通环境,而总有人铤而走险,触犯法网。近日,杨某因驾车违规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3月15日19时3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豫JX123号小刑普通客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八公桥杨油坊村南处,由于行驶偏左,与相向行驶的田某驾驶的豫J79456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致一人乘坐人杨某死亡,并有多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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