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没收财产能单独适用么?

添加时间:2017年9月30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我使用的《刑法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马克昌教授主编的,03版。
在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第三节“附加刑”中对于没收财产提到:是我国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刑种。
但是其他的资料好象又都说每收财产能单独适用,请问到底能么?
谢谢了~!
刑法》第34条明确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由法律明文规定所知,没收财产是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的,该书作者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