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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机为人刷卡套现赚提成 涉案金额百余万入罪非法经营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9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案情回顾:

35岁的谢某从老家来到北京专门干起了用POS机为人套现赚提成的买卖。最终他与三个亲戚一起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据谢某供述,他是从2009年3月份左右开始到北京,在没有实际消费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手中的POS机为人刷卡套现。从开始办这项业务到案发前,扣除给银行缴纳的手续费,大概挣了有8万元左右。自己知道是违法行为,就是为了挣钱获利。他说自己那三个跟着一起干的亲戚也知道这样做是违法,但有多严重应该不知道,包括自己也不知道有多严重。

谢某等人刷卡套现使用的POS机,都是在外地申领或者从别人处租的。先后一共使用过12台POS机,经常使用套现的有三个。

谢某等人为了联系到业务,先发小广告,张贴小广告,在网上发布可以帮人刷卡套现的信息。谢某的一个亲戚按照他的安排,每人都挂在网上,用QQ与人联系业务。在发布广告后,如果有人想刷卡套现,就会电话联系谢某等。之后,谢某等人是把客户约到暂住地附近,拿着移动POS机刷卡套现,但有时有人围观,后来挣到钱了,为了降低风险,更隐蔽些,到今年1月份时,谢某还买了辆汽车。之后,再给客户刷卡套现时,就约客户到指定地点后上车操作。

当然谢某等人帮人套现也不是百干,他们的价格表是:套现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套现金额0.6%收取;1万元以上的,按套现金额0.8%至1%收取;套现几千元,就按每80元至100元一笔的价格收费。

目前查明,2010年5月中旬至6月初,不到一个月间,谢某等人就驾驶车汽车,在昌平区、朝阳区等地,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利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涉案金额达176万余元。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谢某等三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解释,谢某等人使用POS机为人刷卡套现,由于目前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就成立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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