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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福建男子停车场内当众强奸醉酒女 已被逮捕(图)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7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网曝福建男子停车场内当众强奸醉酒女

今日,两则小视频在不少泉州网友的微信群内流传。其中一段视频显示,一个女的侧躺在地上,下身半裸,而旁边一个男子则坐着,正在穿裤子。另一段视频显示,一个男子扶着这个女子,两个人走路摇摇晃晃。泉州领袖天地某女酒醉,被猥琐男带到停车场,当众发生关系,涉嫌强奸已被公安抓走。竟然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而且还是当众,太可怕了!!

刚好是领袖天地停车场刺桐路入口处,这里是专门停放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场所,据在附近上班的一些工作人员介绍,网传这是一起强奸案,但其实这对男女是认识的,当晚喝了酒,可能是酒醉后,在这里发生了不雅行为。

此外,微博上还有网友称,涉事男子是“流浪汉”。不过,海都记者通过知情人得知,案发时间是12月10日晚上,这两名男女互不认识,在酒吧喝酒,男子看到女子喝醉,把她带出酒吧,随后在停车场发生关系,目前,男子涉嫌强奸罪已经被刑拘。

案件详细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男子趁女子酒醉与其当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当众强奸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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