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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判三缓四)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3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一、案件背景2011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因同住的室友李某某酒后回来打电话将其吵醒,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持卡簧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刺成重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二、辩护工作这是一起比较简单常见的故意伤害案件,事实较清楚,争议不大。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阅读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后,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属于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被害人深夜酒后归来,长时间大声讲电话,影响被告人休息,不仅不听劝阻,反而辱骂被告人,并先动手将被告人的头部打伤,鼻子打出血。被告人不堪殴打,先拿出平时干活(汽车贴膜)用的卡簧刀,被迫还击,将被害人刺伤,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的过错。(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系在人身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伤害行为,与社会上的打架斗殴、报复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着本质区别,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三、判决结果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表示不上诉。四、办案感言被告人很年轻,当时只有22岁。几次会见,他都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狡猾顽劣,也没有这个年纪不可缺少的叛逆不羁。他一直都是那样的稳重、沉静、懂事。一时失足,可能面临的是三年、四年的牢狱之灾,这将是他人生中跌得很重的一跤。在看守所里,他问的最多的问题是:“我能判几年?”在法庭上,当法官问他的带有专业术语的问题(比如是否申请回避、比如是否申请延期审理)他不解其意的时候,都会把目光投向我。法官问他民事赔偿部分的意见时,他也会说:“我听我律师的。”这种信任与依赖,激发了我强烈的职业归属感。判决宣告是在看守所进行的,我和他的父亲一起在看守所门口接他回家。幸福来得太突然,他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他的父亲是那样的佝偻苍老,五十几岁的年纪还要在工地搬砖,接儿子回家的时候,他很开心。他的笑容,让我感觉,做一个懂法律,有良知的律师,真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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