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假释的条件与程序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8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一)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二)提请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