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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抢劫后敲诈 赴约拿证件“赎金”被抓获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4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两男青年持刀拦路对两女子实施抢劫,得手后用抢来的证件对受害者进行敲诈,称若想要回证件需交2000元“赎金”,后两女子报警将赴约指定地点拿“赎金”的劫匪抓获。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搭被告人高某窜到道路上伺机作案,当见到黄某、余某骑电动车经过,被告人李某便驾驶摩托车将黄某、余某逼停在路边,被告人高某下车拿刀架住黄某的脖子进行威胁,抢走黄某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多元、天翼手机一台、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立即与被告人李某一起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李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45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给黄某,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李某结伙持刀实施抢劫行为,依法应予以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李某退出大部分抢走的财物给被害人,且二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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