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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案

添加时间:2016年8月8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搜身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后又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并采取奸尸的方法侮辱尸体,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带来了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X抚养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被告人白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X、XX、XX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7944元。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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