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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6年8月8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各原告人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代理人以为:本案公诉机关就二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举证确实、充分,足以证实公诉机关刑事指控的成立。就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双方的争议焦点简单明了,一是应该赔偿哪些项目、每个项目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是多少;二是原告申请增加的“生活费”请求该不该获得支持。现根据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应该由附民被告承担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数额为:    1、医疗费7562.9元    事实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亲属被二被告故意伤害后,附民原告为抢救而支付了医疗费7562.9元,附民原告提供的医院医疗费票据证实了该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2、交通费1880元    事实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亲属受伤后先后被附民原告雇车送往县、市两级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而返回家中共花费了1880元的交通费。附民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证实了该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3、丧葬费    事实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亲属被二被告故意伤害致死,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4、死亡赔偿金    事实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亲属被二被告故意伤害致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    事实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亲属因二被告的故意伤害致死而无法履行对幼女的抚养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均消费支出10706元”。    二、原告增加的“(死者妻子)生活费”请求应该获得支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死者妻子)作为一名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要求附民被告支付生活费,毋容置疑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的范围。但不管是本案的当事人,还是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面临的同一个客观事实是:死者妻子在二被告的犯罪后果中,受到的伤害、损失最大。她不但要面对丧夫之痛,更要面对幼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且不论附民被告时至今日没有分文的赔付,即便有,如何能彻底解决死者妻子大厦将倾、独木难支的眼前及以后永久的困境。依据法律,是不应当支付她的生活费。但如果依道德呢,谁还能说不应该?而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该部分增加的要求并没有超出道德的范畴,仅仅是稍稍高出法律而已。请合议庭考虑。    三、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名附民被告应当连带赔偿附民原告的各项损失。    综上,代理人以为,两名附民被告在案发后,置附民原告的亲属伤势危重而不顾,四散潜逃。归案后,又对附民原告的伤痛以及损失不闻不问。其主观恶性之深浅、悔罪态度之有无昭然若揭。刑事责任固不可免,民事责任亦难辞其咎。请合议庭明察!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律师:陕西ZHT律师事务所    律师  GYJ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CCTV.com  2010年03月10日 13:5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西安晚报      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昨日发布《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9%、9.6%。     《公报》从综合、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十四个大的方面,对2009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作了客观、准确的概括和描述。在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比上年增加1271元,增长9.9%;人均消费支出10706元,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比上年增加302元,增长9.6%;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比上年增长12.4%。     同时,年末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为348.98万人,比上年增加4.59万人。全年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1027.74亿元,比上年增加155.92亿元,增长17.9%。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增长16.8%。全省纳入城市低保38.3万户、86.3万人,平均保障标准177元,支出资金19.4亿元;纳入农村低保68.4万户、228万人,支出资金16.7亿元。     责编:张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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