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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由谁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7月4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案件由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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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是生活中较为常见一种案件。而要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案件的,这也是可以的,但案件都需由具体的法院管辖,那交通事故案件由谁管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案件由谁管辖

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交通事故案件如何受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诉讼是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方式。想要提起诉讼,首先得了解到哪里起诉,法院会如何受理等信息。知道了交通事故案件由谁管辖,找准法院,在各种材料都准备齐全的情况下,自己的案件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这样争议才有解决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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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都具有拥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是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法律中的那些条例可以为这项权利作出支撑呢下面就由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特殊地域管辖

特点: 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规则: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

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还是有很多的,民诉法针对各种情况的各种案件中的管辖权都做出了规定,这也从侧面表现出管辖权对于我国法律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需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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