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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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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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3年8月3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现在的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法律,在我国证据在法院的庭审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判刑的依据,所以很多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采集都是整个案件双方的争夺焦点,而证据并不都是可以在案件中起到作用的,有一些证据,他的获得或者是本身就是非法的,这样的证据就不能够作为证据存在,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法律知识去了解一下,非法证据效力在我国的规定有哪些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

二、辩护律师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依据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活动,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遭受刑讯逼供而进行了不实的供述,辩护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上述规定表明,辩护人有权为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这是刑诉法赋予辩护人辩护权利的内容之一。但同时,辩护人也有义务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的线索,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即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这一事实有初步证明,即辩护人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当中的初步证明,其他的证明应当由公诉机关来完成。

三、辩护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中的辩护方法

律师应当充分的行使刑诉法赋予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辩护的辩护权利。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时,按照不同的司法程序,可以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使用不同的辩护方法,完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初步证明。具体如下:

在审判阶段,适时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从上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证据效力在我国属于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益,所以当证据本身非法或者是获得证据的途径是非法的时候,案件本身的审理之中,不能够采用这种证据,所以当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是案件审理之前采集到的证据都应该是合法的,这也是证据收集之中很重要的一点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

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行政规则来搜集相关的证据。不得徇私枉法,虚报实事 ,作出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证据。同时,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在生活中,我们也要时时刻刻考苏自己,一定要严守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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