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物证的收集及保管

添加时间:2023年7月19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http://www.qddpbh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案件回放:


  刘某在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了证券交易账户。2009 年11月,刘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约定,由何某代刘某在刘某名下证券账户内进行证券交易,保证本金,利润四六开。2010年5月1 日,该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此后,双方一致同意由何某代刘某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何某亦于此后代刘某进行了多次证券交易。2012 年4月,刘某更改了其名下证券账户密码。自此,何某未再代刘某进行任何证券交易。


  刘某诉至一审法院称,直至2012 年4月9日,何某操作的自己名下账户赔钱很多,自己与何某协商后到证券公司修改了密码,不再让何继续操作,终止了双方的合同。合同约定;保本;,终止合同时减少的本金应该由何某补偿给自己,而且其行为也给自己造成了利息损失。故要求判令何某赔偿本金损失17万元及自2009年4月起至2012年4月止的利息损失1.7万元。何某答辩称,截至2010年5月双方协议到期时,刘某账户内的股票是赢利的。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刘某要求自己返还本金并赔偿利息,但股票交易账户可由刘某自行操作,双方之间既不存在借款关系,也不存在任何保管关系,因此不存在返还本金问题,其主张的利息与返还本金诉请相矛盾,也不是可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于2010年 5月1日到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到期自然终止,不再顺延。双方没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约定要继续履行合同,自己继续帮助刘某操作股票交易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是自己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保底条款的约定是将保底作为利润分成的前提。保底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市场规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一审法院经查询确认,截止2010年5月4日,刘某账户内的证券市值及资金余额的总计数额比刘某于委托期间内投入资金总额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其与何某之间的对话录音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在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继续履行,何某承诺保证刘某收回投资本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何某之间签订的中约定,合同于2010 年5月1日到期,协议到期后,双方认可不再延长。现刘某依据录音证据主张其与何某达成一致,继续按照履行,何某承诺保证刘某收回投资本金,但是该录音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该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明确表示按照原继续履行,不能证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期限,不能证明何某应当承担保证刘某收回投资本金的合同义务。本案合同到期后,刘某同意由何某操作其股票,何某未将股票进行平仓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综上,刘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终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件解析:


  对于刘某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首先,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看,刘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且刘某在录音中明确的点明了双方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高了该录音证据的可信度。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本案中刘某所提交的证据中就双方是否继续合同的表述并不清楚,在整段录音中,刘某并未明确的提出双方是否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的问题,何某也没有明确的表态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案中刘某仅提供了录音证据,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且录音中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双方就原合同结束后,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达成了一致,故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物证的收集及保管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它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勘验、检查。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1一107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程序和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等等。


  2.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但是,由于搜查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因此,一要严格控制适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等等。


  3.扣押。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协助执法中,扣押通常只是一种执行措施。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扣押,关系到公民的物权问题,因此,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4.提供与调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隐匿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民事诉讼中物证的提取应当是原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是复制品或照片。行政诉讼中,对物证的提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毒品犯罪免死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